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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環境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農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多人重傷、嚴重疾病,或者致人嚴重殘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緊急情況下開啟大氣應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違反國家規定,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實行排放總量控制的大氣污染物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此類行為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此類行為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一)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相關區域的生態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資源嚴重破壞的; (二)向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造成相關水域的生態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資源嚴重破壞的; (三)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致使縣級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六)致使永久基本農田、公益林地十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二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八)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重傷、嚴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輕傷的; (十一)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上一篇固體廢物的處理方法下一篇廢舊鋰電池正式納入固廢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