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環評)過程中弄虛作假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如下:
環評文件抄襲:主要包括環評文件中項目建設地點、主體工程及其生產工藝明顯不屬于本項目的;現有工程基本情況、污染物排放及達標情況明顯不屬于本項目的;環境現狀調查、預測評價結果明顯不屬于本項目或規劃的。
關鍵內容遺漏:主要包括環評文件隱瞞項目實際開工情況的;遺漏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者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為主要功能的區域等重要環境保護目標的;未開展相關環境要素現狀調查與評價、相關環境要素或者環境風險預測與評價的;未提出有效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防治措施的。
數據結論錯誤:主要包括環評文件編造、篡改環境現狀監測、調查數據或者危險廢物鑒別結果的;編造相關環境要素或環境風險等現狀調查、預測、評價內容或結果的;降低環評標準,致使環評結論不正確的;建設項目類型及其選址、布局、規模等明顯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仍給出環境影響可行結論的。
其他造假情形:主要包括建設單位和規劃編制機關未組織開展公眾參與卻憑空編造公眾參與內容,或者篡改實際公眾參與調查結果的;相關單位故意篡改、隱瞞工程建設內容、規模等,以降低環評文件類型或者評價工作等級的;環評單位、環評文件編制主持人、主要編制人員在環評文件中假冒、偽造他人簽字簽章的;其他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結論有重大虛假的。
被認定為弄虛作假的行為包括:
環評機構和從業人員應如何避免違規造假行為?
加強內部質量管理
建立覆蓋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制度,形成可追溯的編制工作完整檔案。提升專業能力
確保編制主持人組織現場踏勘,全過程參與環評文件編制工作,并加強統籌協調。嚴格審核第三方資料
對有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數據資料等進行審核,確保其真實性和可靠性。蘇州工業垃圾處置遵守職業道德
如實向建設單位和規劃編制機關反映環評結論,不得隱瞞問題或迎合委托方要求。
造假行為會面臨哪些法律后果和行業處罰?
行政處罰
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應對建設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罰,并向社會曝光;涉及規劃編制機關的,以及地方政府部門、國有企事業性質建設單位的,還應移交有關部門依紀依規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蘇州工業固廢處理罰款與從業限制
對環評文件弄虛作假負有責任的環評單位及編制主持人和主要編制人員,依法處以罰款、禁止從業、失信記分、納入“黑名單”等處罰、處理。撤銷批復
弄虛作假環評文件通過審批的,一經發現,原審批部門應依法撤銷批復。蘇州工業廢水處置信用懲戒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項目環評文件質量問題和其他失信行為,將采取信用監管措施,如列入不良記錄、限制業務承接等。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