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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一、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是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 二、排污單位類別 根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排污單位分為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排污登記單位。具體分類詳見《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蘇州工業垃圾處理 三、哪些單位應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實行重點及簡化管理的排放廢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四、哪些單位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 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填報排污登記表,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詳見《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五、在哪申請辦理排污許可及排污登記手續 排污許可證首次申請、重新申請、變更、延續、年度執行報告提交、遺失補辦、注銷等事項的申請以及排污登記應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在線辦理。蘇州工業垃圾清運 六、什么時間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應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向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七、申請排污許可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可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材料;工業固廢處置 (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產設施或者車間、廠界申請的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四)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監測方案等信息; 八、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動的怎么申請排污許可證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排污單位應在依法履行重大變動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后及時申請或變更排污許可證。蘇州固體廢棄物回收 九、排污許可證有效期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對列入產業政策目錄中計劃淘汰的落后工藝裝備或者落后產品,其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計劃淘汰期限。 十、如何辦理排污許可證延續手續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表、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以及與延續排污許可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原排污許可證到期后自動失效。 十一、哪些情況應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單位應在實際排污行為發生變化之前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 (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蘇州工業廢水處置 (二)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三)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十二、如何辦 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下列與排污單位有關的事項發生變化的,排污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審批部門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 (一)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等正本中載明的基本信息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 (二)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種類、排放量減少等變化,不構成重新申請情形的,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 (三)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發生變化實施前30日內; (四)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發生變化后30日內; (五)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自行監測方案不符合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要求、監測分析方法已不再適用等情形發生后30日內;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實施后30日內; (七)排污單位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30日內; (八)因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或《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調整,排污許可管理類別由重點管理變為簡化管理后30日內; (九)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與排污許可證不符,發現之日起30日內; (十)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需要進行變更的其他情形。 排污單位申請排污許可證變更的,應根據變更內容及時提交變更原因、排污許可證申請表、由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承諾書以及與變更排污許可證有關的其他材料。 十三、哪些情況應注銷排污許可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部門應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注銷手續,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告: (一)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排污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三)排污單位因關閉、搬遷、轉讓設備設施或拆除生產設備設施等終止排污行為依法申請注銷的; (四)因《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調整導致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變為登記管理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單位可依法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注銷手續,需提交注銷情況說明材料,并上交排污許可證正本、副本。 十四、如何填報排污登記表 排污登記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發生實際排污前,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提交后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污登記單位自行打印留存。 排污登記表自獲得登記編號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排污登記表有效期內,排污登記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20日內進行變更登記。 排污登記表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應于排污登記表到期前30日內延續排污登記表。 排污登記單位因關閉等原因不再排污的,應當及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注銷排污登記表。 排污登記單位因生產和排污情況發生變化等原因,依法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并注銷排污登記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