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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行政拘留的環境違法行為及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蘇州工業垃圾處置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工業廢水處置 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公治[2014]853號)第三條:”《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送達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建設的;(二)現場檢查時雖未建設,但有證據證明在責令停止建設期間仍在建設的;(三)被責令停止建設后,拒絕、阻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 第四條:”《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送達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排污的;(二)現場檢查雖未發現當場排污,但有證據證明在被責令停止排污期間有過排污事實的;(三)被責令停止排污后,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具有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 第五條:”《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滲井、滲坑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灌注是指通過高壓深井向地...“ 第八條:”《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一)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生產、使用的;(二)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完成責令改正文書規定的改正要求的;(三)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后,拒絕、阻撓環境保護、農業、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主管部門核查的。“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以拘留:(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根據《排污許可執法檢查通用清單(2023年版)》檢查內容包括”是否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否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否通過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法律責任均包含”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五)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六)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綜上,依據上述文件,適用行政拘留的環境違法行為明確包括以下四類(對應原文所列):
此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明確補充了三類可適用行政拘留的情形: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公治[2014]853號)、《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明確適用行政拘留的環境違法行為共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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