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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分期建設與環保設施分期驗收的合法性及區分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2017年7月16日修訂)第十八條規定:“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蘇州工業垃圾處置 同時,《關于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的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中也提到:“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工業廢水處置 此外,原環境保護部在相關文件中也明確指出:“在實際工作中,只要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實施了分期建設,并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綜上,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只要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實施了分期建設,并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此規定并未要求必須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明確分期內容。因此,只要實際建設符合分期特征,且環境保護設施滿足驗收條件,即使環評未分期,也可依法分期驗收。蘇州干燥劑處置 但是,需注意,有些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此有進一步要求,例如安徽省規定:“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應當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列明分期的建設內容,明確相應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據此開展分期驗收,不得任意拆分項目。”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結合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確保分期建設的合規性,防止以“分期建設”之名行“拆分項目”之實,規避環境監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