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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登記的企業是否可以免除環保責任?一、排污登記管理的企業可以環保免責嗎?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根據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排污登記管理。”蘇州工業垃圾處置 同時,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排污登記表應當記載下列信息:(一)排污登記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行業類別、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等基本信息;(二)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工業廢水處置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應當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蘇州干燥劑處置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排污登記單位應當在實際排污行為發生之前,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排污登記單位應當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報的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 20 日內進行變更填報。”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排污登記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管理規定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規范化排放口,落實排污主體責任,控制污染物排放。” 綜上,排污登記管理并非“環保免責”,而是對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影響程度較小的單位實施的一種簡化管理方式。排污登記單位仍須依法履行污染防治責任,遵守污染物排放標準,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并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因此,“登記≠免責”是明確的法律要求。 二、排污登記管理的企業需落實哪些環保責任? 根據《【2024年 生態環境部部令 第32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根據《【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 根據《【2024年 生態環境部部令 第32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 根據《【2024年 生態環境部部令 第32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根據《【2024年 生態環境部部令 第32號】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綜上,排污登記管理的企業需落實以下環保責任:
注:排污登記單位是否需開展自行監測、建立臺賬,應依據其實際排污情況和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確定,但其對登記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有法定責任。 三、排污登記一次備案永遠有效嗎?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排污登記表自獲得登記編號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同時,該辦法第三十九條還規定:“排污登記信息發生變動的,排污登記單位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變更登記。” 此外,該辦法第三十九條亦規定:“排污登記單位因關閉等原因不再排污的,應當及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注銷排污登記表。” 綜上,排污登記“有效期一般為5年”,并非永久有效,需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變更或注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