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 1.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2.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蘇州干燥劑處置 3.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4.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